昆明消协发布二季度典型案例 涉及家电等领域

2016-07-08 10:02 来源:昆明日报郭曼

昨日(7月7日),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第二季度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美容美发、家具家电、汽车、农资等领域。昆明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消费者黄先生在昆百大新都汇以17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lg液晶电视,在使用中发现该电视机是样品机,随后向洛龙分会投诉,要求退货及赔偿损失。

洛龙分会在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对百大家电销售行为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调查了解,该事件是配货员送错了货并非故意为之。4月5日,历时近2月,经过多次电话沟通、4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百大新都汇家电部的负责人向消费者黄先生道歉并说明情况,同时对该电视做退货处理,退还购货款17600元;最后新都汇家电部付给了消费者6000元赔偿金。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洛龙分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600元。

2016年2月,消费者崔女士与曹女士分别在莎蔓莉莎美容会所不同的分店里面受到店员的诱导,没有合同也没有收据,直接用刷卡机刷卡,办理了20000元的美容卡。后消费者发现商家每家店的价格不同并且存在诱导消费,故想退回卡中钱款;但消费者多次找商家协商,商家均不予理会。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崔女士与曹女士到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并联系莎蔓莉莎美容会所负责人到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多次协商未果后,昆明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约谈莎蔓莉莎美容会所负责人;终于,在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商家退回了消费者的钱款,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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