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远科技出口侵犯“HDMI”商标液晶彩电被处罚

2020-03-27 10:5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年3月2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广东德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侵犯“HDMI”商标液晶彩电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东德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440101MA59BQ11XY

法定代表人:李翔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汽车城溪秀路32号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2020年01月08日,广东德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数字液晶电视机等货物(报关单号:531620200160038697)。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使用“HDMI”商标标识的32吋数字LEADDER牌液晶彩电400台,价值人民币156730.56元。HDMI许可管理公司认为上述货物是属于侵犯其“HDMI”(海关备案号:T2014-34954)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32吋数字LEADDER牌液晶彩电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HDMI”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出口货物、扣留清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使用“HDMI”商标的32吋数字LEADDER牌液晶彩电400台,价值人民币156730.5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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