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倾听中国中小零售企业的声音?

2005-12-20 13:53 来源:消费日报兰军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业家电卖场的行业标准,其主要起草方竟然只有三大连锁巨头,数目众多的中小零售企业的利益谁来保证?


自从05年12月8日商务部将《专业家电卖场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以来,征求到的意见居然是永乐国美苏宁等三家草案制订参与者的“不满”,三大连锁巨头认为《规范》对连锁商的约束太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发展,永乐电器董事长陈晓甚至说“商务部不懂这个市场”。


而记者从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了解到,《规范》并没有明确监督机制和事后处理机制,只是罗列了卖场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则,很难对连锁卖场形成真正的约束力。


对广大中小零售企业来讲,《规范》中对于“一千米”距离的限定,以及其他一些条件的设置,将比大连锁商更加难以适应,因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级市场,大连锁卖场已经基本上布局完毕,留给中小零售企业的空间越来越小。有数据显示,在北京地区,如果严格按照“两家卖场的距离不少于一千米”的限定,那么只能在五环以外才能找到位置开设新的门店。


而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商务部在去年和今年8月份两次对日本的零售业管理机制进行了考察,并有望在近期出台新的管理政策,此次专门针对家电卖场制订的行业标准,很有些尝试的意思。但这个标准显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只能算作行业的自律性协议。


阻遏新进入者


虽然《专业家电卖场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公示阶段,但其中一些条款已经引起业内诸多非议,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新开卖场与同类专业卖场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外”,从目前国内一级大城市的家电卖场分布情况来看,国美、苏宁、永乐三大连锁巨头已经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与其说“一千米”距离的限定是为了避免重复建设,不如说是三巨头为了阻遏新的进入者设立的“势力范围”。


从苏宁方面得到的数据表明,目前苏宁平均每2.2天就开张一个新门店;国美在“白皮书”也提出,计划2006年北京地区的门店数量翻番,从现在的40家达到80家左右;大中则将注意力转移到了北京以外的山西太原等地;五星电器门店数量也达到了120家。


如果按照《规范》行事,这几家卖场都必须作出调整。以北京为例,仅大中电器就有60家门店,加上国美40家,苏宁10多家,这种密度几乎可以与快餐店相媲美,要想新开门店只能到五环以外。但奇怪的是,苏宁、国美等却一方面表示会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另一方面又说不会改变既定计划。如此一来,国美要想实现2006年新开40家门店的计划,就必须把目标放到五环以外了。


谁来监督执行?


从商务部的网站上详细查阅了《专业家电卖场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发现通篇没有一条是有关事后监督机制。那么这个行业规范性条例怎么保证不会被架空呢?


“开店距离本来就是商家市场竞争的结果,不该以行政手段来调控,因此这个《规范》更像一个自律公约。”多位经营家电卖场的负责人认为,《规范》的一些条款设置得让人难以理解,比如对旗舰店和标准店的规定,这本来只是企业内部的事,目前没有一条国家相关法律对此有硬性规定。如果要统一称呼,似乎应该对更夸张的“亚洲第一店”、“京城第一店”、“全国第一店”等叫法加以限制。


此外,《规范》中“避免在行业内引起恶性价格竞争”、“在营销活动中不得有诋毁其它企业和品牌的行为”等条款更是没有实质内容,而“企业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事后回访制度”、“卖场举办的各种促销义演活动必须积极健康,地点时间安排合理,不得影响到附近社区人民的正常生活”、“上岗营业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且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企业应鼓励营业员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也容易流于形式。


业内专家认为,作为行业标准,应该具备可行性和约束力,只要在标准范围内的商家都应该严格遵守标准,否则标准就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


不要忽视中小企业“《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是上海交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没有一家中小企业参与其中,”一位小规模的家电零售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这些中小型规模的企业生存空间本来就很小,再加上《规范》的挤压,以后的日子会越来越不好过。按理说游戏规则应该是参与游戏的人共同制订,但这个行业标准却把我们忽略了。”


商务部的一位人士介绍,在日本也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日本的法律充分照顾到中小企业的利益。


据这位人士介绍,日本政府在对大型零售店铺和特许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非常注重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尽量避免行政对经济活动不必要的干预。如根据《大店选址法》,政府并不能就选址是否合适做出行政判断,在什么地方选址、建多大规模的店铺,完全由零售店设立者自主作出判断;《大店选址法》只是要求零售店设立者在确定营业地点后必须对可能产生的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事先作出相关对策。而且有专门针对大型连锁商制定的《加盟连锁指导方针》,主要是防止大连锁商“滥用优势地位”,或者“欺骗客户”,从侧面保护中小零售商的利益。


在日本另一部相关法律《中小零售业振兴法》中,对涉及特许经营的条款仅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人须披露的信息等做了指导性规定。特许人在和欲加盟该特许体系的商家签订合同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提交材料,并进行解释。所提交的材料包括:加盟时所收取的加盟金、保证金及其他相关金额;在商品销售方面对加盟者的要求、条件;有关经营指导方针;准许使用的商标、商号等商品表示形式;合同期限及合同的更新、解除。


“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今后我们也要对中小零售企业给予更多的保护。”商务部的这位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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