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零供和谐关系需要零供双方都作为

2006-10-30 09:44 来源:中国商报王立勇


日前,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酝酿已久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15日正式执行。


该《办法》对零售商和供应商在进货交易时的诸多细节进行了规范,要求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零售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未取得供应商的同意,不得随意征收促销费、高于成本的条码费等;零售商和供应商在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等等。


中国政府治理混乱的零供关系这次终于动真格了,但供应商、渠道商以及诸多业内专家对此的反应并不一致,尤其是普遍被认为此举“最大受益者”的供货商好像也没了当初的激情和信心。


“难产”法规艰难出台


是等得太久了?该《办法》出台真可谓一波三折。


早在2005年普尔斯马特事件后,商务部就试图以行政手段调解零供矛盾,于是该《办法》的前身——《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但从酝酿起草到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批评和暂缓出台声高,支持和修改音小,致使原本定于去年10月底出台并实施的《办法》,在2005年进入倒计时的时候仍然没有时间表。


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联手制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并宣布《办法》将于10月底出台并实施。11月1日,《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在商务部网站。10天之后,本应结束的征求意见时间又被延长了10天。此后再无任何信息。


据了解,正因为前《办法》意见稿的搁浅,由商务部牵头原拟定在2006年初开展的“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也不得不往后拖了。


应该说,之所以如此一波三折,既说明了目前我国零供关系的混乱度,同时也说明整治的复杂性。难怪此前有人认为《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是2005年度商业领域最为“难产”的部门规章。日前终于艰难出台,对于业界既是惊喜又有些意外。


记者对比新出台的《办法》和以前饱受争议的意见稿,发现条文是变了,由以前的37条“浓缩”到现如今的26条;一直被业界诟病的罚责问题也首次出现在《办法》当中。除此之外,如果说还有什么变化的话,那就该是有关账期的规定了:在去年年底公示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详细地规定了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而现今,《办法》统一成60天了。


这或许就是问题症结所在?!

“最受益者”并不看好


纵观《办法》全文,除了有一条是对供应商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外,其余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对处于优势地位的零售商的禁止性、限制性义务的规定。难怪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商务部的《办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之心昭然若揭。


但同时,也正如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所言,该《办法》作为流通产业政策,可以起到明辨是非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可以以此作为客观指导和调控,实际上在保护供应商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零售商,保证了良好的零供关系。因为在整个流通产业链中,零供双方是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


所以对于《办法》的出台,零供双方似乎都表示了欢迎和支持的态度。只是对于其实际实施效果,零供双方尤其是供应商好像并不看好。


据2004年进行的供应商问卷调查显示,零售企业向供应商强加的高额进场费是双方的矛盾焦点所在;而200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账期长已经超过了进场费因素,排到工商关系矛盾的首位。


对于《办法》中有关账期的规定,供应商们都抱有极大的期待。但该《办法》却将以前意见稿中根据商品的不同,将账期分为10天、45天甚至75天不等的规定,最终却统一规定为60天。而且,未及时供货、退换货手续未办结、销售额未达零售商设定数、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等零售商惯用的“借口”,都将无法再作为延迟付款的理由。“我们很是不解”,一位北京供应商如是告诉记者。


关于账期的规定,华泰证券研究员董宏宇也认为,办法规定不得超过60天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对于大多数零售商而言,其对供应商的账期并没有如此之长。以苏宁电器为例,其2005年的应付账款周转天数为52天左右,离60天仍有较大差距。因此该账期规定对零售商也没有太大影响。


之所以供应商对于《办法》的实际效果不太看好,还有一点就是曾一直被寄予厚望的有关罚责问题,供应商们认为也是“一纸空文”。


任何没有救济的权利都是空权利。《办法》是规定了很多保护供应商的措施,但当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办法》只是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些供应商表示,这种处罚很难讲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事实上,历来都有个别供应商不满所谓的“盘剥”,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只要哪家供应商这样做,就肯定会被所有的零售商列入“黑名单”,以后再想在这个圈子里生存就非常难了。


对此,河北一位已“身退江湖”的原某商场管理人士刘女士也表示了认可。《办法》确实对违规商家规定了最高3万元的罚款,但是这点钱对商家来说太“小意思”了。另外就是执法部门罚款也得有人举报,谁敢?不要说到执法部门去举报,就是到商场投诉某个环节也会战战兢兢,“不知道什么时候你就会被刁难一下,而商场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人只要想找茬儿,就100%能找到,今天告诉你‘装修不好,重装!’;明天会说‘你的售货员服务态度不好,换人!’,大后天就有可能找个理由提高你的扣点,降低你的利润。这些所谓理由你看得明白,却说不得、骂不得。"刘女士如是说,“所以除非供货商已经有了退路,或者有着足够强大的关系背景,否则只要还想在这家商场做,就只能忍了。"


一直参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的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秘书长马峰表示,《办法》比原来预想的条款要细,比如对于厂家促销人员的管理、退货条款等,这也是处于弱势的供应商长期努力的结果,供应商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希望。不过他也举出了一些“软肋”,其中最大的莫过于《办法》对于取消进场费的问题居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办法》封杀了许多原先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如店庆费等。但供货商也有担心:国美们、家乐福们并非毫无办法,一可以转嫁,二可以新设费用。因为各种费用可以通过种种谈判手段转变成“返点提高、返利期限缩短”、新设管理费用、提高进店费、为各个不同地点的货架标立“上架费”、出库运输费等等。这些问题该怎么杜绝,《办法》没有规定。


业内人士还担心,《办法》是可以限制零售商们的作为,但无法限制他们的不作为,明明一天可以做到的事非要拖上一个星期,合同也无法控制在交易时间内的不作为。同时当这种不作为又与在交易过程中的暗示联系在一起时,供货商还是不得不按照零售商的意图办事。

《办法》只是一种过渡


对此,首个在中国提出“不得滥用零售优势地位”说法的中国人民大学黄江明教授表示,供应商们有此担心应在情理当中。黄江明认为,商务部出台《办法》终归是件好事,一方面既说明了政府部门开始关注并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了,另一方面也能为我国零售业的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指导。但指望《办法》“药到病除”是不现实的,因为《办法》本身并不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行为,它应该仅仅只是我国政府规范零供关系的一种过渡。要想从法律角度根治“渠道霸权”,还得有赖《反垄断法》的出台。


长期关注家电行业的专家罗清启对《办法》的出台也有自己的看法。“进场费、渠道占用供应商资金等是一种市场行为,《办法》用行政手段来约束市场行为,虽然本意是好的,但是未必能见效。”他认为,渠道的强势源于渠道的竞争不充分和稀缺,不从本质上改变渠道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工商关系矛盾就不能根本解决。


“供应商成千上万,进入的门槛很低,而渠道商进入门槛高,数量少,这就导致了供应商在面对渠道时可以选择的权力很小。如果卖场比供应商还多,那所谓的渠道霸权早就不存在了。”罗清启说。他认为,政府颁布《办法》就表明政府已经在关注这个行业,在探索解决行业矛盾的办法,也许这只是政府整治工商关系的第一步,“调控也是有过程的,出台办法不管是不是一步到位地解决了问题,都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马峰向记者表示,“要真正对处于强势的零售商实现制约,必须通过颁布法律,用重典强制执行。我们也向人大提出呼吁,要求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进行立法。”马峰还指出,早在1936年,美国政府就对零供关系做出法律规定,谁违法就进行重罚,这促进了美国商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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