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资金节节攀升 西门子深陷贿赂泥潭

2008-05-16 15:22 来源:中国企业报周密思

近日,引起全球瞩目的西门子贿赂案再掀波澜。该案审查人员日前宣布,最新的调查表明,自上世纪90年代起,西门子的非法贿赂支出资金已超过10亿欧元。自去年12月份开始调查起,西门子贿赂案所涉及的资金节节攀升,从最初的2000万欧元一直到目前的10亿欧元。

今年4月西门子前董事长冯必乐辞职,5月德国法院判决西门子电力部门两名高级经理缓刑。经查,这两名经理为获取订单,曾向意大利有关部门贿赂超过600万欧元。

牵一发而动全身

2006年对于西门子公司而言,无疑是一道艰难的坎。11月15日,德国警方搜查了西门子公司在德国的近30间办公室,其中包括现任CEO柯菲德的办公室以及部分员工的居所。德国警方还以涉嫌挪用和在其他国家行贿的罪名,拘捕了数名西门子员工。德国检方确认的涉案金额达2亿欧元,而随后西门子内部审计的结果则称,可疑资金高达4.2亿欧元。

如此大规模的调查行动、如此高额的违法涉案资金,加上数人遭捕受讯,西门子这个被认为是德国最受尊敬,也是欧洲最大的工程制造业巨头陷入前所未有的丑闻和动荡之中。

随着警方调查的不断深入,西门子公司的贿赂门事件的影响迅速扩大,牵涉其中的国家、企业、政府部门以及人员也越来越多。

2006年11月9日,西门子的审计师———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完成了一份名为《SAS99审计程序———结果摘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在2007年1月初被媒体披露报道。这份报告列出了西门子电信部门给外部“咨询顾问”支付的“可疑费用”———或难以确认接收方,或难以知道对方提供了什么服务的费用。毕马威称,经他们审计,西门子在2006年共向这家公司划转了170万欧元的咨询费。

毕马威通过新的审计程序还发现,西门子电信部门在2005年6月1日启动电子SAP系统之前,经人工处理的合同看起来并不符合现行的合规指引,如这些合同的接收方是谁不明确、提供的服务没有清楚地表明等等。毕马威认为,这些合同具有很高的风险,被定性为“外国腐败操作”。中国成为西门子贿赂重灾区毕马威在报告中列出了全球另外20多个可疑的咨询费接收者,涉及总金额达1亿欧元。其中亦首次出现了中国的名字———共有9个和中国业务有关的公司及个人被提及。由于身处西门子最重要的发展中经济体市场,西门子的中国分公司尤其受各方关注。2006年,西门子在中国的销售额上升39%,总额接近50亿欧元。此外,公司自2004年以来在中国的投资额达约10亿欧元,雇员数量仅在去年就新增8000人,总数达到4.3万人。随着德国、瑞士、意大利、希腊、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先后陷入西门子贿金泥潭,先前被认为是“净土”的中国区,紧随其后被指近半业务涉贿。2007年初,西门子(中国)总裁郝睿强言之凿凿: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西门子(中国)与贿赂案有关系。实际上,就在2007年初,中国长沙市第四人民医院前院长陈玉伟在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因为收受西门子(中国)集团及另一公司128万贿款被判刑。再往前追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审理原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运行维护部电源专业技术主管崔忠良贪污、受贿罪时查明,上海西门子通讯电源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曾在1998年向崔行贿1000元,目的是与崔搞好关系,以便推销产品。实际上,西门子在中国所涉足的电力、医疗等领域,都是商业贿赂多发的“雷区”。有业内人士称,国际厂商在中国投标做项目,首先要找到中间人。这些掮客在政府关系方面广有人脉,他们会为某一项目在异地注册专门的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号。据称,按照行规,大的项目需要拿出2%—3%的金额行贿。投标方与壳公司签订手续齐全的劳动服务合同,将贿赂资金以咨询费、安装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打给掮客。而掮客再通过现金或物品贿赂、安排亲人出国、事后结算等方式向相关人员行贿,行贿方式可谓是日趋市场化,花样百出,令人始料未及。

商业贿赂:没有赢家

外企在华贿赂丑闻相继被曝光后,有不少媒体撰文指出:外企在华行贿乃“入乡随俗”,是“本土和尚”刺激“外来和尚”的结果。这到底是因为“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还是资本在天然逐利本性下必然要铤而走险?纵观众多案例,不难发现商业贿赂不仅仅是中国特色。西门子在中国的贿赂丑闻曝光之前,在多个国家已有前科;朗讯(中国)在贿赂中国国内几大电信运营商和设备商之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伊朗门”事件。现在已不能简单地运用“行贿是跨国公司在华为求生存而必须适应的潜规则”来解释此种现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指出:在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被截然区分开来,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公司经济犯罪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分别处理的现象。如果在查处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没有核实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或者虽然发现了贪污贿赂的犯罪线索,但却没有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贪污犯罪案件就可能不了了之。所以,要想切断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链条,就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反贪污贿赂体制,建立操作透明、程序简化、规则统一的法律制度。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批准国,我国有义务惩处发生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

其次,应该建立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将相关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进行申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跨国公司只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就可巧妙地规避本国的海外贿赂法。

最后,必须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制度,让政府官员随时接受监督和调查。只有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大型企业高级主管人员报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约束官员的行为,防止跨国公司暗中进行“利益输送”。《财经》主编指出,“从3年前的‘朗讯贿赂门’到今天的‘西门子贿赂门’,我们虽然读到国内外媒体对跨国公司行贿方的大篇揭露与指责,却始终无法知晓究竟谁是中国国内受贿方,其人或其所在机构是否或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行贿腐败并非什么秘密,而是一个需要全世界共同治理的难题。作为世界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遏制商业贿赂中国任重。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