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电冰箱发生自燃 消费者嫌赔得太少

2009-06-25 11:24 来源:常州日报

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调解,一起因冰箱自燃引起的纠纷昨天终于圆满解决:全额退款,厂商另外赔偿消费者1.68万元。

2007年8月11日,黄先生在市内一家电卖场花12900元买了一台三星RSH1STPE1/XSC电冰箱。今年4月2日早晨6点左右,一家人正吃着早餐,突然听到几声巨响,接着就看到冰箱着火了,黄先生马上切断了总电源,但冰箱已烧坏。5月15日,黄先生到钟楼消协投诉,要求厂商赔偿冰箱自燃损失近4万元。

“冰箱肯定要全额退款。另外,冰箱里价值1万元的冬虫夏草和6000元的护肤品都被熏坏了,也得赔。一家人受了这么大的惊吓,起码得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黄先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厂方代表小高说,4月2日上午,接到消费者的反映后,厂家派工程师上门了解情况,发现是电路的问题。4月5日和4月8日,厂家又两次派人上门拍照定损,写了情况报告递交给总部。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随后作出了定损报告,报告认为,厂家提交的照片根本无法确认化妆品的存在。消费者提交了一张金额为11466元的冬虫夏草发票,发票显示购买日期为2008年10月,因此将此项损失定为6000元。精神损失费则没有根据无法支持。依据此份报告,厂家表示只能将冰箱全额退款,赔偿冬虫夏草6000元、其他食品、交通费、误工费1200元。

“赔得太少了。”黄先生无法接受,但问题是,黄先生的家人在厂方两次拍照取证后,扔掉了冰箱内的所有物品,自己也没有拍照,因此,拿不出内有化妆品的确实证据。

经过多次调解,6月22日上午,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冰箱全额退款,由厂家和卖场给予消费者一次性赔偿16800元。

消法第七条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消费者能否向经营者提出索赔,关键在于消费者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财物损失与商家有直接或连带的关系。另外,还必须证明究竟损坏了什么东西、价格多少。俗话说“十赔九不全”,夏季是家电自燃的高发季节,在遭遇突发事故时,消费者一定要保护现场,保存证据,并及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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