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

2012-05-16 16:26 来源:《电器》秦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实施近1年半,但这一条例最重要的配套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却一直处在激烈的讨论阶段,迟迟没有出炉。记者了解到,经过多轮讨论,《管理办法》已经形成送审稿,并正式递送有关部门批准,如无意外,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记者试图联系有关制定部门负责人,希望《管理办法》送审稿有关问题能得到解析,但各部门负责人均以《管理办法》并未尘埃落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故此,记者通过对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以期给读者展现《管理办法》的最新进展。

征收环节明确以销量计缴

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行生产者责任制以及基金的征收应以产品生产企业为准而不是品牌持有者等内容,《管理办法》送审稿保持一致原则,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管理办法》送审稿对基金从量征收的原则给予更加清晰明确地表述——“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这样的表述结束了以前按产量还是按销量征收的讨论,确定了以销量计缴的原则。

对于基金征收水平,以前有业内人士建议要与生产企业承受能力基本相符,应该遵循从低征收的原则,每台家电的征收额应在10元左右。《管理办法》送审稿确定的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空调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此外,《管理办法》送审稿中,“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求,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

近年来,家电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纷纷开始进行产品绿色设计及研发,在设计的源头采用对环境无污染并易于再生利用的材料,引入易拆解设计,降低拆解成本。怎样保护和激发企业进行绿色设计的积极性,一直是《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被重点讨论和考量的问题。《管理办法》送审稿也写明,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此外,对于进出口产品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在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取消给予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的补贴

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送审稿最大的变化是,将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给予补贴的条款内容全部删除。首先,在基金使用范围的条款中,去除了对于这部分用途的补贴,仅保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等内容。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列出,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可申请基金补贴资格。具体内容包括,“有明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划,建立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量达到一定规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自行处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并与处理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自行处理的,适用于对处理企业基金补贴的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交由处理企业处理,按照对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补贴标准给予基金补贴,并由双方按照市场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以上一系列规定如今在《管理办法》送审稿中都已踪影全无。对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行为,送审稿仅在第十九条中写明,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设立处理企业。

曾有业内人士呼吁,基金的补贴应该分为回收和处理两部分,应该将大部分补贴用于回收环节,以此来鼓励回收者有序的回收行为。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送审稿仍然只对处理企业的具体补贴办法和金额做出规定——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记者注意到,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申请基金补贴的企业,必须是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企业在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方可获得基金补贴。处理企业要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10日前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当同时提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等资料。

监督管理条款更加细化

如何防止骗取补贴的行为?如何保证征收上来的基金公正透明地补贴给企业?如何保证处理企业得到的补贴资金能全部用于处理废弃家电产品?这些都还需要监督管理环节发挥重要的效应。

记者发现,《管理办法》送审稿对监督管理环节的规定条款内容更加细化。其中,对于基金监督检查的职权部门,《管理办法》送审稿给出更加具体的描述,指出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基金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在《管理办法》送审稿中,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保存的最低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

此外,《管理办法》送审稿增加了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建立监控系统的内容,具体规定为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控系统。处理企业建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监控系统对接。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建立监控系统的要求,登记企业信息并报送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管理办法》送审稿还特意增加了“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有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及基金补贴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的审核工作”这一内容。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