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3天可提取三星彩电 25天后依然无踪影

2012-10-31 15:15 来源:义乌商报盛金兔 方清源

9月28日,吴女士新房装修后,客厅中间需要一台大彩电,当时,正巧位于稠州北路的一家大型电器商场在举办让利打折促销活动,吴女士来到这家商场,决定购买一台43寸“三星”品牌的彩电。但逛了一圈,发现商场内找不到一款“三星”品牌的彩电,只有一个货架上放着一台。吴女士向营业员提出购买这台彩电。营业员说,货架上的这台彩电是样品,价格在5400元左右,但不出售。如果一定要买这个品牌的,可以提供另一款彩电,并先将3999元购机款付清,3天内肯定可以提货。

听了营业员的话,吴女士当场到收银台以刷卡的方式付清了3999元的购机款,商场也按规定开具了一张收款货未付的收据交给了吴女士。三天之后的10月2日,吴女士按照店方给出的交货时间,准时来到了这家商场提货。然而,营业员给吴女士的答复是,这款彩电现在没有到货。既然货没到,吴女士就要求退还预付款。这时,营业员劝说吴女士再等一个星期,到时候货肯定会到的,并恳请吴女士再相信她一次。看到营业员的态度这么真诚,吴女士表示再等一个星期。

10月9日,吴女士又一次来到商场,当时正在整理货柜的一名姓陈的店长接待了她:货还是没有。但在了解了吴女士的情况后,陈店长提出了2套解决方案:一是允许吴女士在商场内任意挑选一款其他同等价格的彩电;二是如果坚持要“三星”品牌的彩电,还需要一些时日。最后,这位店长承诺,保证在10月20日前将彩电送到吴女士的家中。对于店长的解释,吴女士表示了理解。

时间很快到了10月20日,吴女士在家中左等右等,依然不见商家把彩电送到家里来。10月21日上午,她第三次来到商场讨说法。这次她再也不相信商家的任何承诺和解释了,坚持要求商家退还3999元付款,并承担欺骗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对于吴女士的要求,商场一名姓叶的店长当场表示拒绝,并再次向吴女士做出保证,在10月底前将“三星”彩电送上门。对于商家的这套做法,吴女士已经彻底失去了信任,在与商家交涉要求退款和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她拨打了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向工商部门提出了维权申诉。

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在调解现场,吴女士重申了她的要求,一是商家退还3999元购机款,二是承担欺骗消费者的欺骗责任,三是允许以3999元的价格购买那台“三星”样品机彩电。前来接受调解的商场相关负责人对一再拖延交货时间表示了歉意,但仍然坚持让吴女士等到10月底,商家肯定能将货送到,或者吴女士也可以购买其他品牌相同价格的彩电,而对于购买样品机的要求,这位店长表示吴女士支付的价格与样品机的售价相差太大,商家无法承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工商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商家在实际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随意给出承诺,又一再地拖延交货时间,这实际上已经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退一赔一”。但是店家如果同意吴女士关于购买“三星”样品机的要求,可以适当减轻店家的赔偿责任。听了工商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店家同意将标价为5400元的“三星”样品机彩电按吴女士提出的价格销售给她,在此基础上,商家再赔偿给吴女士人民币现金500元。对于这一结果,吴女士表示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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