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洗衣机要退货 历程堪比“马拉松”

2013-03-17 18:05 来源:新民晚报章伟聪

邵女士通过网络购买了台洗衣机,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不料经历了一段“马拉松”式的退货历程,用时一年半才将洗衣机退还商家。是什么原因让她的维权之路走得如此艰难呢?上海长宁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事情要从2011年9月22日说起。当日,邵女士以1499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2天后洗衣机送到邵女士家里,随后该品牌客服人员上门为邵女士安装洗衣机。但当晚邵女士试用洗衣机时,洗衣机却怎么也滚动不起来。邵女士通过该品牌客服热线反映问题。很快,维修人员上门对洗衣机进行了鉴定,当场出具手写鉴定单,明确处理方案为“退机”。邵女士遂于当日联系网站客服人员申请退机。9月29日,网站客服人员电话告知邵女士,因邵女士没有保存洗衣机原包装,无法办理退货,只能换货。第二天,网站客服人员再次联系邵女士,表示没有原包装也可以办理退货,但需要邵女士为洗衣机提供一个纸质包装。之后,邵女士向上海、北京等地的消费者协会咨询、投诉。到12月,邵女士与网站方面再次电话协商。邵女士提出,退货、换货都能接受,但网站必须赔偿她1800元。网站方面则表示,由于该款洗衣机缺货,建议邵女士退货,对洗衣机作任何包装都可以。双方都坚持己见,协商没有结果。

去年12月,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网站的信息技术公司对涉案洗衣机作退货处理,退还购机款1499元,并赔偿自购机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因无法使用洗衣机耗费家务劳动时间折算的损失9523元以及电话费等损失100元。上海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于近日作出判决:涉案洗衣机按退货处理,被告公司应赔偿邵女士100元,驳回邵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是涉案洗衣机作退货处理后,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赔偿以及赔多赔少的问题。法庭注意到,被告先后以原告未能提供涉案洗衣机原包装及其他纸质包装为由,迟迟未予办理退货。被告作为商家提出这样的要求有其合理性,但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经贸委《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都没有对法定期限内存在性能故障的商品退货附加此类条件。因此,涉案洗衣机未能及时退货,客观上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不便,被告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在被告明确表示不附加条件为原告办理退货后,原告却未予积极配合,因此,法庭酌情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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