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破题后 家电召回还须能“动真格”

2019-12-12 17:30 来源:东方网张西流

众所周知,消费品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依据《规定》当中对消费品的定义,包括家电在内的家庭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的消费品均受其制约,相关缺陷产品面临生产者必须要承担强制召回的义务。换言之,电视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大小家电、厨电无疑全部被纳入其中,均属于家庭消费品。这也意味着,讨论多年的家电召回制度,将首次进入实施阶段。

经过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消费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但在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明显滞后;特别是,家电一直游离于召回制度之外。事实上,早在2010年,我国就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当时规定要求,家电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经过长达10年多的意见征求,家电召回制度依然未能推出。

2016年,我国颁布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但依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家电产品属于被执行的消费品。这也导致在当前家电市场低价格泛滥行业背景下,许多企业通过“偷工减料”的方式压低成本,以次充好,家电残次品在整个中国市场无处不在。最新检测数据显示,小家电产品不合格率达到22%,不合格产品中有安全隐患的达到93.75%。

可见,缺陷商品召回,家电行业当主动破题。不可否认,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无缺陷的家电,是天经地义之事,必须确保消费者,能获得“百分之百”无缺陷的家电。换言之,对于缺陷家电的召回,是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造成缺陷家电的生产企业,应该主动担负起自己的过错,消除产品缺陷,让消费者获得“百分之百”合格、无缺陷的家电,从而确保生产企业能正当获得利益,达到利益最大化。

然而,若想家电行业落实召回制度,还须在监管上下功夫。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强制性缺陷家电召回机制,使之成为家电行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建立失信家电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拒不执行缺陷家电召回制度的生产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取缔,限制其进入家电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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