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将出台

2005-11-11 09:22 来源:江南时报华诚


“店大欺厂”能否改变?


“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这用来描述零售业当中的供应商和零售商最恰当不过。两者微妙的关系此一时如漆似胶,彼一时不共戴天,这一切皆因市场已从制造为王向终端为王转变。因为拥有大量的消费群,在供应商与零售商的关系中,零售商取得了话语权,而供应商则长期受“压迫”,有苦难言。为了调和厂商矛盾,商务部近日出台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该草案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这就意味着,处理厂商关系的《办法》很快将正式出台,供应商的好日子似乎就要来了,然而,情况真的如此吗?


供应商:根本无公平可言


合同:乱收费的保护伞


某供应商向记者介绍:“现在卖场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抬头写的是‘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可是接下来的条款都是只规定供货商的义务而不提超市的责任,甚至连合同条款都是超市拟好让我们签字的,根本没有公平可言。如果我们拒签合同,产品就进不了卖场的门。”“这些卖场都是全国连锁的,我们除了自建渠道外,只有这种选择。”


记者在一家供货商与某超市的合同上看到,合同里标明的收费项目总共分为进场费、节庆赞助费、促销费、新店开业费、商品丢失补偿和商品残损补偿等几大类。莫名其妙的收费:家常便饭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按合同约定供货商要缴纳各项费用外,超市平时还经常随机收取一些费用,包括营业人员管理费、自行车存放费、更衣室费、工作人员服装费、水电费、垃圾费等等。而且只要超市一声令下,供货商就要乖乖交钱,有时超市连单据都不开。


某供货商告诉记者:“超市的合同外收费简直是家常便饭,上个月我们在某超市的销售额共10万元,然而超市跟我们要的各种费用高达7000多元。”这家供货商告诉记者,2004年超市向他们收取的费用占到了销售额的5%。货款结算:连拖带扣记者采访的数家供应商


都有过被超市拖欠货款的经历。由于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在约定的日期结算货款时,超市往往以各种理由一再拖欠。“要是光拖欠就好了”,某供应商对记者说,“被一拖再拖的货款最后到我们手里时还会严重缩水,他们会以各种名义克扣货款,比如连消费者刷卡的手续费都要从我们的货款里扣。”记者还了解到,超市扣货款时事先从来不和供应商商量,都是先斩后奏。这位供应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叮嘱记者说:“千万不要透露我们的名字和超市的名字,得罪了他们,就更拿不到货款了。”超市员工:仗势欺人“超市的一些员工钻超市


管理上的漏洞,欺负我们的事儿多了去了。”一家供货商委屈地说。据他透露,有的超市采购员在进场费、订货数量及商品价格等方面做文章,大肆向供应商索要贿赂;有的超市管理人员随意对供应商罚款,对自己经营亏损部分明目张胆地要供货商承担,超市丢失了货品也要供货商负责补损,否则,超市工作人员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向供应商下订单,让供货商的货品下架。


零售商:供应商不懂终端


在听到供应商太多的抱怨之后,记者又采访了多家超市卖场的负责人,他们明确表示了收取进场费的合理性,并指出对终端销售的认识存在“盲区”。“商品推广过程需要多重费用”


“任何商品都有个推广过程,供应商把商品放到超市后,为了带动商品的销售,超市要安排一定的人力、物力对商品进行推介、促销,促销人员的费用、制作pop的费用,甚至上门投放广告都是要有费用支出的,这些费用应该由供应商从进场费中支付。”一位超市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了进场费的“合理性”。


除此之外,他表示,很多供应商要求在特定时期、特定位置做堆头商品,这些做法打破了超市的商品布局计划,要靠理货员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完成。特别是对于米、面、食用油等体积大、分量重的商品,往往要在超市停止营业后再进行堆头码放,这些都是要格外支付费用的,也得从进场费中扣除。“超市的空间是一定的,商品陈列、销售的位置肯定要分优和劣,货架摆放上也肯定有上、中、下的不同,每家供应商都愿意自己的商品摆在最显眼、最招客的位置。由于多家供应商争抢少量的‘优位’,所以肯定要收取一定特殊费用。”这位超市负责人特别补充说。“签了合同就说明‘接受’”


“进场费是否合理是在合同签订前探讨的问题,一旦供应商和零售商签了合同,进场费就变得合理了,双方不应再相互指责。”另一家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进场费在签合同前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零售商提出后,供应商欣然同意,双方一拍即合。另一种情况是,零售商乍一提出时供应商不同意支付,但是在双方协商之后,供应商接受了零售商的意见,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表示可以接受。“双方接受就是合理”,这是大多数零售商的看法。


“我们的供应商太没有眼光,不要小看在零售终端上花的费用,国外大品牌在零售终端投入的钱款,跟在广告上投入的资金比例大概是1:1。”一家著名连锁超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办法》真能调和厂商矛盾?


特别值得一说的是,尽管《办法》征求稿,对一直饱受争议的进场费进行了正名,但并没有赢得零售商的欢心。“这是一个不平等、不对等的办法。”一位零售商看过《管理办法》之后难以控制自己激动的心情,“它明显保护的是供应商的利益,其间只有供应商的权利,却没有供应商的义务;只有零售商的义务,却没有零售商的权利。”


例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享有依法确定商品供货价格的自主权,可对不同地区、不同业态的零售商确定不同的供货价格。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分地区、不分业态的市场最低供货价格。”这意味着,供应商将享有依法确定商品供货价格的“自主权”,而零售商连“要求”也不行,“在这种约束下,流通业还有什么地位可言呢?”另外,“如果对零售商的行为不加以约束的话,大卖场最终将成为一个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


专业人士承认,国内的进场费高得有些离谱。那么,如果在大卖场真的不赚钱,供应商为什么还要进入?“因为中国供应商实在太多,而中国的市场也太大。”这位人士告诉记者,在中国,供应商虽然在卖场赚不到钱,但是还可以通过其他的市场赚钱来弥补亏损,而进入卖场,供应商无非希望提高知名度,保证生产规模。鉴于这种特殊状况,“商务部制定一个明确的游戏规则,让供应商和零售商能够互动起来,也是一件好事情。”


即便有此《办法》,供货商也开心不起来。例如对“进场费”的种类缺乏明确界定,让供应商的未来仍然充满了不确定因素,规定究竟能否执行?谁来监督执行结果?有关人士也指出,即便商务部出台了这么一个完全站在供货商立场平衡双方权益的《办法》,但毕竟只是一个行政规定,如何保证其执行力还是问题。


新闻链接>>>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商品,应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办法同时规定,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此外,办法中还对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类别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服务费;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保证正常使用,却要求其再行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的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为由收取的费用;未提供相应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为弥补自身由于市场风险、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积压变质、丢失缺损等损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